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18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被 告 高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彥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鳳國際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1,289元(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美金2,440.15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支付命
令聲請狀到院之日即民國101年5月21日當日美金對新臺
幣匯率29.215換算為新臺幣71,289元【計算式:2,440.15
×29.215=71,2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