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51號
原 告 莊周勇
被 告 吉本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鶴
被 告 張漢 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20,3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