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1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被 告 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
計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