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0
  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3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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