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廖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泰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4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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