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許閔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季緯 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為:①
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市價。②原告已繳之罰鍰、車貸及
稅費總額。③該車名下目前未繳納之罰鍰總額,三者相加。茲限
原告於10日內查報前開①、②、③數額,三者相加後,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