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95號
原 告 鄭清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國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