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95號
原   告  鄭清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國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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