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蘇慶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高空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