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蘇慶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高空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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