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495號聲請人 高萱容
之5 高萱陵 法定代理人 薛玉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預納,逾期不預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