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彭莉均 被告 林達偉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簡字第1796號妨害名譽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諾樺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