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49號聲請人 陳嘉珣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858號、第19859號、第19860號、第23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珣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嘉珣(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100年11月4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迄至100年11月14日止已懷孕17週,有被告提出之 林新 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因認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審判或執行之進行,爰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