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80號聲請人 施敏銘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陳麗玉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