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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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移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55號原告大里市遠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得富 被告 黃育信 上列原告大里市遠見大樓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黃育信間協同辦理移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審諸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管理委員會財務資料等事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極深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財務資料之訴訟標的價額固一時難以核定,復無客觀之交易價額,惟原告請求交付該等資料之目的係為整理管理委員會之財務資料,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僅為得以使用該等憑證、報表、帳簿、印鑑等物品之利益,顯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可認定而非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千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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