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諺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