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聖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7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5,0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