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437號
聲請人 張林 金蓮
樓聲請人 張智原
樓聲請人 張智嘉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裕一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