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陳郁 被告 陳威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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