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1日│97年9月24日│97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005號│字第2556號│偵字第21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9│97年度基簡字第1462│98年度基簡字第││││號│號│2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18日│97年11月27日│98年2月2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9│97年度基簡字第1462│98年度基簡字第││判決││號│號│229號││├────┼────────┼─────────┼────────┤││判決│98年2月16日│97年12月15日│98年3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706號│第796號│字第11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