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竹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羅健瑋
相 對 人 林宗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宗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元
,即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3年度竹北
簡字第264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
對人林宗威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附表: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第一審裁判費│4,070元│由聲請人預納。│
│(103年11月10│││
│日補繳)│││
├───────┼─────────┼─────────┤
│地政丈量費│2,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地政丈量費│1,6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合計│8,670元││
├───────┴─────────┴─────────┤
│附註:│
│相對人林宗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6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