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2號
原 告 佟旻達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廚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