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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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陳功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0,693元,應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嗣本院以104年度桃小字
第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
告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
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桃園簡
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