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士交簡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1775號),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未記載「累犯」,均應予補正,主文
應補正為:「陳光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雖漏載「累犯」,惟事實
及理由欄及應適用之處刑條文均有論述被告陳光明構成累犯
之前案紀錄,及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加重其刑之規
定,故可知主文欄漏載「累犯」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