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右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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