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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