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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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保仁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顏福松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