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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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83號
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鏡湖
被   告  邱英浩
訴訟代理人  房彥輝 律師
       許惠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茲查,原告所據之租賃暨維護合約書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合約書附卷可參,該合意管
轄約定僅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未有本
件亦得以其他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語句或文
義,足見該約定應為排他之合意管轄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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