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463號
原   告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劉淼松
訴訟代理人  呂秝菻
       楊勝
被   告  吳恩惠
被   告  林健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6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5,0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吳恩惠邀同被告林健耀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1月
18日向其借款新臺幣10萬元,並約定按月繳納本金及利息,利息
按年息4%計付,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息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息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吳恩
惠自107年10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
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
授信約定書、帳戶明細、催告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
┌──┬─────┬────────┬───┬──────────┬────────────┐
│編號│本金(新台│利息、違約金起迄│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含)│逾期6個月者以上,利息及│
││幣)│日││利息及違約金請求利率│違約金請求利率│
├──┼─────┼────────┼───┼──────────┼────────────┤
│1│75,10元│自107年10月18日│4%│4.4%│4.8%│
│││起至清償日止││││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