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05號
原告BJ000-K112117(甲女)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8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永彬
法官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