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5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25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 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趙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9,378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7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4月28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66,550元,及自95年10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94,496元,及其中87,620元自96年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3,4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
行)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借款額度最高為30萬元,借款
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一年,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
書面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
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借款利率依
固定年息15%計算,按日計息,每月底結息一次,自借款日
起,每月15日為最終繳款日,應繳足最低繳款金額,倘未依
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加收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3月26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嗣寶華銀行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業已合
法取得上開債權,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為此, 爰本
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並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貸款契約、電腦帳務明細表、債
權讓與登報公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被告前向寶華銀行辦理信用卡並簽定使用契約,債務人得持
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清償,若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按消費款總額,自入帳日起,依
年息19.71%計算利息,並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10月5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有本金66,550元及利息拒不清償,嗣
寶華銀行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業已合法取得
上開債權,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為此,爰本於信用卡
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契約、客戶資料查詢單
、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公告報紙等件
為證。
(三)被告前於93年6月10日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已更名為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
款,適用特惠利率6.88%,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記錄,則
利率自動調整為年利率19.95%計算,直到該貸款之本息全
部付清為止。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至95年12月31日止,
尚積欠94,496元拒不清償。嗣經訴外人渣打銀行讓與債權予
原告並通知被告後,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為此,爰本
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三項
所示,並提出美國通運信用貸款申請書、往來明細表、債權
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公告報紙、經濟部函暨變更登記表等件
為證。
三、原告就其主張已提出上述證據,被告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
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
項、第三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420元,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君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