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於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