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秀 鈴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關係人即保證人 蕭世津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呂承謚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如鵑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時空乃係於金融業者爭相推動
消費借貸,未對借款人之還款能力詳實徵信,為圖賺取利息、違約金或手續費用,濫行發行信用卡及現金卡,最終導致雙卡風暴,而債務人因無法還款,自殺事件頻仍,探究事件之最終緣由,乃係金融業者捨些許徵信成本或貪圖高額利息、違約金或手續費用所致。在社會付出慘痛成本後,於是由立法者制定上開條例,並於該條例第64條中授權法院得平衡債權人、債務人間之利益,逕行認可債務人所提出清償債務之方案,本院忖度上開規定之目的,乃藉由債權人債權行使之限制,俾使債務人獲得經濟重建之機會。
㈡本件債務人 葉秀鈴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
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9日到院陳稱經營小佶子服飾店,店內服飾若是廠商寄賣,利潤大約是賣價的三成;店內服飾若是買斷,利潤大約有六成,並當庭提出97年起至99年8月份之帳本,依債務人所提之帳冊詳細記載售出物品名稱、編號、售價及利潤,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出之帳冊應屬真正,上開帳冊經本院核算後,債務人每月平均淨利約新台幣20,392元(依98年度1月份至99年度8月份帳冊計算得之)。惟本院考量債務人之營業額並不穩定,更生方案之履行恐有青黃不接之情況,故建議本件債務人提供願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一名,亦經債務人配偶蕭世津同意擔任本件更生程序履行之保證人,足見債務人及其家屬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
㈢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
人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經營服飾店每月平均營業淨利約20,392元。另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9,000元,並願延長清償期至8年96期以提高債權人受償成數。又債務人與其配偶蕭世津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長女, 蕭筠臻 ,88年次;長男, 蕭悅櫺 ,85年次),若以行政院98年度公佈之台灣省(不含台北縣)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為計算基準,本件債務人扣除每月應清償之金額後,僅保留11,392元作為生活所需費用,而此數額,實已與上開行政院公佈之標準相差無幾,足見本件債務人除保留自身必要開支之外,其餘家庭生活開支及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用均由其配偶獨立負擔,益徵本件債務人及其家人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亦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單附卷可按(99年1月13日製表)。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若行清算程序,反將致使債權人一無所得,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9,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41.65%。││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074,376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64,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77,424│770│││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9,440│345│││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1,114│1,176│├──┼────────────┼────────┼────────┤│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84,214│799│││公司│││├──┼────────────┼────────┼────────┤│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4,901│889││││││├──┼────────────┼────────┼────────┤│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23,221│3,138│││公司│││├──┼────────────┼────────┼────────┤│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4,447│974│├──┼────────────┼────────┼────────┤│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09,615│909│││公司│││├──┼────────────┼────────┼────────┤│總計││2,074,376│9,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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