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昌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774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易字第99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昌鴻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昌鴻明知一般民眾前往行動電話公司申辦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倘為合法通訊,本可自行申請門號使用,無向他人取得之必要,且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陌生之人,該門號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以取得贓款或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詎賴昌鴻竟基於縱取得其行動電話門號之陌生他人將其行動電話門號持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人頭電話),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8月24日之前之7、8月間某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家樂福量販店前之公園,將其申設之家樂福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SIM卡共2張,以1張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同時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再分別以附表所示被告之行動電話門號,充作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用,向該等被害人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致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後,進而依指示為附表所示之存款及匯款,嗣因被害人 吳漢鵬 、 林清 鈞、 戈思敬 、 韓經輝 發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增列:被告 賴鴻昌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附表所示證據,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附件)所載之證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雖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該條第1、2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惟該法條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言(即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者而言),並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之情形。蓋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並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從而已經不起訴處分之部分,即與其他未經不起訴處分之部分,不生全部與一部之問題,其他部分經偵查結果,如認為應提起公訴者,自得提起公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1號、93年度台上字第6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賴昌鴻以其所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幫助詐騙集團向被害人戈思敏、韓經輝詐欺取財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下稱A部分事實),雖曾分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9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924號各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各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卷宗可參。惟本件起訴事實中有部分(即被告出售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附表編號1、2被害人部分,下稱
B部分事實)與前開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不同,檢察官就B部分事實逕予起訴,核無不合,又因本院認B部分事實與A部分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是前開檢察官就A部分事實之不起訴處分,應屬無效之不起訴處分(參 林鈺雄 著刑事訴訟法下冊各論篇,2002年9月
2日2版2刷第599至600頁),本院自得就A及B部分事實即本案起訴之所有事實一併為實質審理裁判,併此敘明。
四、被告賴鴻昌提供前揭行動電話門號SIM卡2張予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供其等作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人頭電話使用,進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被告同時提供2張行動電話SIM卡之一行為,幫助詐欺取財正犯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次詐欺取財罪(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被害人 林清鈞 部分,詐欺取財正犯乃係於密接時間,以一行為對相同被害人詐騙,核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個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係以一行為觸犯4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將其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造成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極為困難,致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輕忽,且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暨被告犯罪後最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並未與被害人等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明俊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匯款│匯款金額│詐騙方法│被告所有之│指定之帳戶│證據││號│害│時間│(新臺幣)││行動電話門│││││人││││號│││├─┼─┼──┼─────┼────┼─────┼─────┼────────┤│1│吳│98年│3,050元│詐欺集團│0000000000│ 石春 敏所有│吳漢鵬於警詢中之│││漢│8月││成員在雅││中華郵政公│證述、雅虎奇摩拍│││鵬│25日││虎奇摩網││司板橋郵局│賣網頁資料、石春││││││站上,刊││帳號031141│敏於中華郵政公司││││││登拍賣防││5373號│板橋郵局之帳號申││││││潮箱1個│││設資料及交易資料││││││之詐騙訊│││、臺灣銀行網路││││││息,使被│││ATM交易明細表││││││害人陷於│││││││││錯誤,而│││││││││下標,詐│││││││││欺集團成│││││││││員並以被│││││││││告右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指示│││││││││被害人匯│││││││││款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右│││││││││列帳戶內│││││││││。││││├─┼─┼──┼─────┼────┼─────┼─────┼────────┤│2│林│98年│29,000元、│詐欺集團│0000000000│ 周子翔 所有│林清均於警詢、偵│││清│8月│1,000元、│成員在網││中國信託商│訊中之證述、中國│││鈞│24日││路及以被││業銀行帳號│信託商業銀行客戶││││││告右開行││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2張、││││││動電話門│││彰化銀行ATM交易││││││號,接續│││明細表1張、郵政││││││向被害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詐騙以要│││細表1張、周子翔││││││援交、教│││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被害人英│││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文,見面│││帳號申設資料及歷││││││須匯款及│││史交易明細表││││││請被害人│││││││││出面解決│││││││││其因匯款│││││││││不慎致偵││││││├──┼─────┤信系統故├─────┼─────┤┤│││98年│30,000元│障之問題│0000000000│彰化商業銀│││││8月││等語,使││行帳號0040│││││25日││被害人陷││048600│││││││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右列帳│││││││││戶內。│││││││││││││├─┼─┼──┼─────┼────┼─────┼─────┼────────┤│3│戈│98年│10,000元│詐欺集團│0000000000│ 關正標 所有│戈思敬於警詢中之│││思│9月││成員在露││台灣土地銀│證述、PCHOME露天│││敬│16日││天拍賣網││行萬華分行│拍賣網頁資料、臺││││││站上,刊││帳號116005│灣土地銀行存摺類││││││登拍賣液││3646│存款憑條││││││晶電視1│││││││││台之詐騙│││││││││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下標,│││││││││詐欺集團│││││││││成員即在│││││││││得標信內│││││││││留下被告│││││││││之右開行│││││││││動電話號│││││││││碼,並指│││││││││示被害人│││││││││匯款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右列帳戶│││││││││內。││││├─┼─┼──┼─────┼────┼─────┼─────┼────────┤│4│韓│98年│12,000元│詐欺集團│0000000000│關正標所有│韓經輝於警詢中之│││經│9月││成員在露││台灣土地銀│證述、PCHOME露天│││輝│16日││天拍賣網││行萬華分行│拍賣網頁資料、關││││││站上,刊││帳號116005│正標於臺灣土地銀││││││登拍賣液││3646│行萬華分行之申設││││││晶電視1│││資料及歷史交易明││││││台之詐騙│││細表││││││訊息,並│││││││││留下被告│││││││││右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右列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