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84號聲請人 陳昭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冠儀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陳美雲 為冠儀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冠儀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依法聲報清算完結,並經鈞院以99年度司字第28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鈞院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冠儀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陳美雲為冠儀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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