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64號原告 李碧秋
陳詩婷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源泉 被告 蔣志浩 上列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顏督訓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64號原告 李碧秋
陳詩婷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源泉 被告 蔣志浩 上列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