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志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遠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訊問後,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串證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同日起羈押禁見,並已於100年11月8日審理終結時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100年12月6日判決被告有罪(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並於同年月16日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認為被告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重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蕭一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