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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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44號抗告人 尹南鵬 相對人 趙御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3日本院台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陳宗賢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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