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532號
上訴人即原  尹南鵬

被上訴人即  趙御漢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御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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