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532號
上訴人即原 尹南鵬
告
被上訴人即 趙御漢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御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0年5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100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另於100年5月30
日再以52103號函請於文到5日內補繳,此文函上訴人亦已於
100年6月3日收受)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