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志海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