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家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裁全字第86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86號裁定予以准許,相對人並據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本院10
0年度司執全字第79號)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且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00年6月22日彰院賢文字第1000000606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相對人如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