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博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博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博仁因強盜及搶奪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8月,上開二罪並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定其應執行刑4年2月並確定,受刑人現正在監服刑中。茲因受刑人業於100年6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948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1年11月11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