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告特林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王氏紙業上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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