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54號上訴人 張博堯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
關維忠 律師被上訴人 陳泰良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