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1號
聲請人 張淑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勝凱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提出與相對人楊勝凱間之房屋買賣契約影本。
2、提出上開系爭買賣契約內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