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曾榮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
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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