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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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126號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 律師
被告 洪錦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而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