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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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126號

原告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 律師

被告 洪錦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而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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