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218號

聲請人 王慈玲

相對人 張書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8樓之1,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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