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218號
聲請人 王慈玲
相對人 張書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8樓之1,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