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雅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明珠姜國忠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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