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雅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明珠 即 姜國忠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