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753號原告 游俊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連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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