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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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 陳竹昆
陳昆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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